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尤为明显。24日,从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传来消息,在市住建局质安站日前组织召开的全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会上,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填补了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治理制度空白,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职责,压实了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卡实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防治设定“硬杠杠”。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


【资料图】

进行扬尘防治监督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确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防治措施和标准,并列入施工合同。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对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违反要求

将被暂停施工

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同样予以明确。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室外配套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各自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施工范围及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室外配套阶段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扬尘防治承诺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奖惩机制。施工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并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室外配套阶段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检查扬尘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监理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

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细则中应明确室外配套阶段施工扬尘防治监理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防治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扬尘防治情况

与企业招投标挂钩

此次出台的办法还对防治措施给予明确要求。根据规定,施工工地周围应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块状工地应当实施全封闭施工,线性工地应当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全线施工的应采取全线封闭措施;施工现场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土体、工程渣土宜优先采取绿化治理措施;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可采取喷洒环保型抑尘剂或覆盖防尘网等措施;现场应配备雾炮、喷淋等降尘设施,雾炮配备数量应确保喷雾有效覆盖裸土施工作业面;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冲洗;风力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入场登记台账,无环保标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在监督方面,我市规定,室外配套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室外配套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与企业招投标挂钩。

YMG全媒体记者 高少帅

责任编辑:伟业

审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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