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当股东出售其持有的股份时,他们就无须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即便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由于上述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并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下列的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便是已经转让了股权。

第一种情况

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股东明知道自己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意图规避责任由新股东背锅。

更有甚者,有的股东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

出让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新股东应当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以确保受让股权的完整性。因此,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在协议中承诺对转让前公司债务负责,以确保双方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在协议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

但该约定仅能够约束转让方和出让方,并不能约定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新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股东发生了变更,千万不要慌,应当理性的去看待这个事情,及时的去搜集证据,将新旧股东一并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该种追加方式仅限在原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可行。不可滥用诉权,否则自己也要承担滥用诉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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